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32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城南大道西侧翟山农贸市场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侯书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9#路西。
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0303民初3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