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高赛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执4994号
申请执行人:高赛,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XXX号德必产业园9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星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2020)办字第63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高赛支付人民币11034.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34.48元。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傅启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秋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