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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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05民初204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3号39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13HON。

法定代表人:刘星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昊,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环西路500号(5)幢二层5-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1Y4B1G。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晶,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设计公司)与被告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设计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案件进行诉前登记,案号为(2020)浙0205民诉前调1117号。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被告宁波房地产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1月11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海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昊,宁波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杜晶到庭参加全部诉讼。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20万元;2.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律师费5300元;4.宁波房地产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审理中,上海设计公司认为,如果法院认定《宁波中体运动城项目商业室内部分及商业内街立面设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服务合同)无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宁波房地产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设计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算至2020年11月25日为21900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4日,上海设计公司和宁波房地产公司签署了设计服务合同。设计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第四阶段:项目效果监理的工作结束、工程全部完工并开业后3个工作日内,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上海设计公司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占合同总额的10%”,宁波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该约定于宁波中体运动城开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阶段即最后一笔设计费20万元。设计服务合同生效后,上海设计公司按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宁波中体运动城也早已于2019年6月28日开业。此外,上海设计公司还完成了新增设计任务。虽然经过上海设计公司多次催讨,宁波房地产公司仍未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20万元和新增设计任务费用。宁波房地产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已损害上海设计公司的合法权益,宁波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设计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总金额200万元的20%,现上海设计公司已经主动将比例调减至5%,请求法院支持上海设计公司诉讼请求。

宁波房地产公司辩称,2017年3月4日,宁波房地产公司与上海设计公司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将宁波中体运动城项目商业室内空间设计及商业内街的建筑立面设计工程发包给上海设计公司,并约定上海设计公司提供施工图作为工作成果,需参加设计审查并完成施工图报审。

后因上海设计公司称其之前取得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取消,正在重新申请单纯的设计资质,故无法向宁波房地产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导致该项目无法进行图纸报审和施工。为了避免工期延误扩大损失,宁波房地产公司经过比价,委托宁波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民用院)对上海设计公司提交的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进行了审核并出图,宁波房地产公司为此支出了审核出图费253500元。民用院审核期为一个月,导致项目进度相应延误。项目最终于2019年4月28日竣工,整体延误了118天,导致宁波房地产公司向买受人支付了1687万余元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宁波房地产公司认为,上海设计公司未能按约履行提交施工图之义务,导致宁波房地产公司产生了巨大损失,综合考量上海设计公司的违约情形,宁波房地产公司要求上海设计公司赔偿100万元损失。

宁波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上海设计公司向宁波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1253500元(审核出图费、向购房者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向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审理中,宁波房地产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设计服务合同无效;2.上海设计公司向宁波房地产公司返还设计费80万元(包括上海设计公司未完成施工图报审的设计费60万元以及未提供机电图纸导致上海设计公司额外支出的设计费201500元,以80万元作为总额);3.上海设计公司向宁波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853500元(包括宁波房地产公司向民用院支付的审核出图费253500元、上海设计公司擅自在互联网上传播本案项目照片的损失5万元、宁波房地产公司向购房者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5万元)。

事实与理由:与本诉答辩意见一致。另外,因上海设计公司自认其在承接涉案项目时,正在重新申请单纯的设计资质,且在交付设计成果时亦未能获得相应的资质,故可认定上海设计公司不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了涉案设计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因上海设计公司最终未能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设计成果,应返还设计费。在无效合同订立过程中,宁波房地产公司系基于对上海设计公司“原有一体化资质因政策原因取消需重新办理”的说法的信任,以及上海设计公司提供的众多商业广场设计案例的误导,继而产生了上海设计公司能够在短时间内重新办理出资质的错误认识,故宁波房地产公司不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上海设计公司应返还宁波房地产公司80万元设计费并赔偿相关损失。

上海设计公司针对宁波房地产公司反诉,辩称,1.本案性质系大型房地产公司拖欠小型设计公司的尾款,宁波房地产公司反诉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缺乏诚信,应予以驳回。2.设计服务合同有效,宁波房地产公司请求权基础相互矛盾。3.如果设计服务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返还的责任,而非如宁波房地产公司主张的由上海设计公司单方返还设计费。因宁波房地产公司已经全部使用了上海设计公司的智力成果且实际上无法返还,故也不存在上海设计公司返还任何与智力成果对应的设计费,宁波房地产公司该请求不成立。4.宁波房地产公司以上海设计公司擅自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项目照片为由要求上海设计公司赔偿5万元,但上海设计公司现已无法找到相应照片,且宁波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的网站域名与上海设计公司无关。设计服务合同约定,上海设计公司对项目实体进行拍摄后将照片出版刊登在各媒体上才会承担相应责任,但本案事实与此不符,宁波房地产公司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对相应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上海设计公司提供的其员工与罗运香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许淑兰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宁波房地产公司认为罗运香尚在职,为工程部经理,但更换了手机,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许淑兰已经离职,对其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亦无法确认。本院认为,上海设计公司通过视频的方式展示了微信原件,其员工与罗运香微信聊天记录中,称呼对方为“罗总”,聊天内容为上海设计公司在催讨涉案项目尾款;上海设计公司员工与许淑兰微信聊天记录中,称呼对方为“许总”,聊天内容为上海设计公司开具尾款发票并邮寄等内容;两公司法定代表人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尾款催讨;三份聊天记录内容连续,宁波房地产公司完全可以进行核实并作出明确答复,在宁波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2.上海设计公司提供的顺丰运单详情单及签收记录,2020年3月3日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2020年3月3日《工程设计款支付申请表》,李海鹏书面证言、通话记录表、录音光盘,共同证明上海设计公司已经向宁波房地产公司邮寄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申请表。宁波房地产公司确认已经收到申请表,但否认收到发票,并认为李海鹏是上海设计公司员工,双方有利害关系,且李海鹏未出庭佐证,故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录音真实性亦有异议,罗运香曾告知宁波房地产公司其在李海鹏询问是否收到2020年3月3日增值税发票时回复未收到,宁波房地产公司怀疑录音有剪辑。本院认为,李海鹏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且上海设计公司未出示录音原件,李海鹏书面证言和录音光盘无法证明宁波房地产公司已经签收了2020年3月3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顺丰运单详情单记载的文件数量为“1”,详情单未标明文件内容,在宁波房地产公司确认已经签收了其中一份文件即申请表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认2020年3月3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已经签收。3.上海设计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意见书、审核意见书、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宁波房地产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系上海设计公司与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设计公司)、浙江省工程勘察院就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构筑物的项目扩初及施工图设计签订的合同,设计人仅负有协调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义务,与上海设计公司承接的商业室内空间设计及商业内街的建筑立面设计工作并不相同,而审查意见书、审核意见书、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相应审查内容也并未直接涉及上海设计公司的设计内容,故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4.宁波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系都市设计公司出具,上海设计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情况说明系原件,且都市设计公司在情况说明中否认涉案项目的7#8#楼室内装修设计属于其设计范围,并陈述宁波房地产公司曾于2018年要求都市设计公司对另行委托的上述室内装修设计加盖出图章的内容,与上海设计公司、宁波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有关上海设计公司套用了民用院的图框和图章出具施工图,而非都市设计公司对上海设计公司的设计进行审图盖章的陈述相印证,故本院对上述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定。5.宁波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网站截图、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清单、收据、付款回单将在下文论述。6.宁波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书、付款回单系原件,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上述认证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宁波房地产公司系宁波中体运动城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登记的设计单位为都市设计公司,工程用途包括公共、商业、办公,有1#至3#楼,及5#至8#楼,于2016年12月1日开工。

2017年3月4日,宁波房地产公司与上海设计公司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宁波房地产公司委托上海设计公司承担宁波中体运动城项目7#8#楼商业室内空间设计及商业内街的建筑立面设计工作,合同部分内容如下:第一条总则载明本合同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服务内容中,2.1条载明设计内容共8块,其中第一块内容,设计板块为平面功能规划、动线及割铺(与招商团体协调以满足招商要求);设计内容包括:1.人流动线规划;2.平面割铺方案;3.主力及次主力店铺的预落位及物业条件核实;4.与业态规划贴合的空间布局;5.在此平面功能的基础上与建筑施工图方进行配合合理调整建筑与结构施工图;6.在此平面功能的基础上与消防、空调、水电、安防、暖通及各种设备用房完成配合施工图调整的工作;提交成果为平面人流动线规划图;垂直人流动线规划图;综合人流动线规划图;平面割铺方案图(方案汇报确认后提供纸质版2份,电子刻盘1份);第二块内容,设计板块为中体城室内空间设计;设计内容为:1.空间设计概念阐述(已于首次沟通中完成);2.空间SKP模拟分析;3.设计概念及设计元素提取;4.地面铺贴方案及主要材料;5.天花吊顶方案及主要材料;7.墙面方案及主要材料;9.灯具选型;8.四级广告位及招牌位设计;9.公共休憩空间规划(合同中没有第6项,后3项编号原文如此);提交成果为《概念方案设计文本》、概念设计说明、SKP模型图(动画)、主要空间效果图;主要材料样板并完成施工图(方案汇报确认后提供纸质版2份,电子刻盘1份);第三条设计费载明的金额为200万元,含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周期从合同签订首付款到账开始,直到项目开业为止。第一阶段: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上海设计公司60万元,占合同总额的30%;第二阶段:宁波房地产公司在最终确认上海设计公司提交的第一阶段的概念方案后,支付上海设计公司60万元,占合同总额的30%;第三阶段:第二阶段工作内容全部落实后,项目施工图报审完成后,施工前3个工作日内,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上海设计公司60万元,占合同总额的30%,进行项目所有图纸的深化设计及主材遴选和指定;第四阶段:项目效果监理的工作结束、工程全部完工并开业后3个工作日内,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上海设计公司20万元,占合同总额的10%;宁波房地产公司在支付上海设计公司每个阶段款项时,上海设计公司需提供符合宁波房地产公司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上海设计公司提供发票延误时间,相应的付款约定相应顺延;第四条工作机制中的4.1条载明,上海设计公司服务期间,宁波房地产公司应派专门指定负责人员张亮,与上海设计公司指定负责人员刘星村进行沟通对接工作;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的5.7条载明,宁波房地产公司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上海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上海设计公司所有设计成果宁波房地产公司需签字认可,若设计费超出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宁波房地产公司需按应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向上海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直到应付款支付为止;5.9条载明,在征得宁波房地产公司同意后,上海设计公司可以对项目竣工后实体进行拍摄,或将照片出版刊登在各媒体,若未经宁波房地产公司同意,宁波房地产公司有权追究上海设计公司责任;5.10条载明,上海设计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设计内容、时间、份数向宁波房地产公司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及知识产权负责,因上海设计公司设计文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上海设计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该设计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归宁波房地产公司享有;5.12条载明,上海设计公司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并不得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上海设计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并负责及时向宁波房地产公司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的6.2条载明,本合同如果因为上海设计公司原因终止,宁波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相应设计费的,上海设计公司应归还已付款项,但宁波房地产公司也不能享有上海设计公司已交付的设计文件及图纸的所有权及其所含有的知识产权;因宁波房地产公司原因中止合同的,需支付相关阶段的费用,但享有已支付费用部分的设计文件及图纸的所有权及其所含有的知识产权;6.8条载明,如因一方严重违约(如:上海设计公司收到设计服务费后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上海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完全达不到行业标准,且不同意修改;宁波房地产公司不按合同要求支付设计服务款超过3个月),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总合同金额的20%。该合同附件《宁波中体城项目时间表(实际项目进展时间安排以各阶段联络函为准)》中,序号6部分任务名称一栏载明,装饰施工图设计(灯光设计阶段在此阶段同步进行),具体内容共18项,第13项载明,综合天花图,喷淋、烟感、风口、开关机插座的点位图;第14项载明,机电综合图:设备专业末端定位图纸,包含设备专业末端点位调整、优化等内容,如空调送回风口、排烟口、喷淋头、检修口等(送回风口须根据建筑设计院的尺寸结合装饰的造型调整相关尺寸,但必须满足出回风要求),该序号对应的完成时间一栏载明,7月1日(深度达到报建、招标要求即可,其余再深化)。

2017年3月14日,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上海设计公司60万元,转账附言内容为“设计费”。

2017年10月13日,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上海设计公司60万元,转账附言内容为“室内装修设计费”。

2017年12月11日,双方当事人员工就宁波中体运动城项目进行沟通,沟通内容涉及套图框问题等。2017年12月22日,宁波房地产公司员工发送《中体SPORTS城工作联系单》给上海设计公司当时的员工马慧,认为图纸套图框事宜根据设计服务合同第三点已明确审核通过后达到付款节点,无单独约定即视为上海设计公司具有可报审的设计资质,要求上海设计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前提供图纸送宁波房地产公司报审。2017年12月23日,宁波房地产公司员工发送《中体SPORTS城工作联系单》给马慧,表示为了尽快推进中体SPORTS城项目装修设计工作,要求上海设计公司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于2018年1月15日前提交满足报审要求的图纸供宁波房地产公司上交相关图审部门审核。2017年12月26日,马慧发《关于图纸深化、第三方配合、套图框问题的沟通函》邮件给宁波房地产公司员工,认为商场的机电设计分为两个阶段,一次机电是配合土建展开的项目大动脉设计,室内设计完成后必须进行二次设计,配合到每一间店铺及功能的水电图,行业中叫做二次机电,相当于是项目的毛细血管设计;上海设计公司已再三提醒,二次机电的水暖电、空调、消防(电部分包含灯光深化、强电、弱电深化)一定要与室内设计方案配合,一次机电和二次机电设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阶段,一次机电设计师是与建筑配合,二次机电设计是与室内设计及商场功能配合,是有两套图纸,二次机电的图纸量要大得多;这部分费用绝对不可省略,也不要希望一次机电可以免费帮忙完成;上海设计公司多次对接宁波房地产公司的一次机电设计方,基本是零回复,二次机电的工作非要让一次机电的人来做,确实勉为其难;另外,关于图框问题,一直以来商业室内设计公司的施工图都是直接盖建筑方的图章,一同报审,也省去宁波房地产公司的工作量,从未听说还要再找单位盖章,但如果建筑设计单位是挂靠的,当然对方也希望有人分担他的挂靠费用,此部分工作张亮总监已同意与建筑设计方协调,该部分内容为协商。

2018年3月7日,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上海设计公司20万元,转账附言内容为“7#8#设计费预付款”。

2018年7月18日,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上海设计公司40万元,转账附言内容为“设计费”。2018年7月18日之前,上海设计公司完成了施工图的修改。相应设计方案及方案多次调整均由上海设计公司完成,上海设计公司制作施工图后,套用了民用院图框、图章出图报审。

2019年4月28日,宁波中体运动城竣工。

2019年6月28日,宁波中体运动城开业。

2019年7月8日,上海设计公司员工微信联系宁波房地产公司工程部罗运香,发送了《工程设计支付申请表》,该申请表载明宁波中体运动城项目已于2019年6月28日开业,要求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设计尾款20万元。罗运香表示先给财务部和合约部看下,并在2019年7月9日要求上海设计公司员工将上述申请表盖章,发票等宁波房地产公司财务核对完再开。同日,上海设计公司员工发送了加盖公章的《工程设计支付申请表》。2019年8月26日、8月30日、9月3日,上海设计公司员工询问请款流程是否顺利?罗运香于2019年9月3日回复称其已经将请款事项上报。2019年9月16日,上海设计公司员工询问罗运香设计尾款进展,罗运香表示工程这边没有问题,上海设计公司员工表示:“看来是徐总不同意支付咱们尾款了”,并询问原因,罗运香回复称:“没有不同意啊”,并要求上海设计公司员工将发票开好,其先走流程。2019年9月27日,罗运香告知上海设计公司员工徐总流程已经走完了,还有财务、林总、陈总(宁波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三道流程。

2019年7月16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了上海设计公司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有效期至2024年7月15日。

2019年10月11日,上海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村微信联系宁波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询问涉案20万元尾款设计费支付事宜,表示宁波房地产公司员工一直表示在走流程,请求陈建新过问一下。陈建新表示对此事不知情,且由于一些原因其销售已经停止,公司资金有点压力,下周二回宁波后尽快分期分批处理,并表示明年还有很多项目需要上海设计公司支持。2019年10月24日,刘星村微信联系陈建新:“董事长,您回来了吗?尾款尽快吧”。陈建新表示:“好的。”2019年10月30日,刘星村再次催讨设计费尾款20万元,陈建新表示已经交代会计。2019年11月19日、11月25日、12月27日,刘星村再次催讨,陈建新未予以回复。

2019年11月25日,宁波房地产公司当时的员工许淑兰微信联系上海设计公司员工,要求上海设计公司开具尾款发票。上海设计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开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并将该发票邮寄给宁波房地产公司,后宁波房地产公司将该发票退回给了上海设计公司,上海设计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将该两张发票冲红。

2020年3月3日,上海设计公司将签章时间为2020年3月3日的《工程设计款支付申请表》邮寄给宁波房地产公司,要求宁波房地产公司尽快支付尾款20万元。宁波房地产公司于次日收到。

2020年3月23日,宁波房地产公司向上海设计公司发送了《关于中体SPORTS城项目印象空间设计费的复函》,该复函载明:“贵司于2020年3月3日的函我司已收悉,现就中体SPORTS城项目的设计费问题函复如下:1.贵司设计的7#、8#楼商业公共区域装饰部分的合同金额为200万,截至目前已支付180万,结余20万元。由于贵司无施工图盖章资质,且贵司也无法找到可替代的盖章单位,故贵司提供的图纸是不完全的,且在我司多次催促后,无果;3.为不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我司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找到民用院签字盖章使图纸合法化,且花费金额远远超出20万元,该费用应由贵司承担。4.其余新增设计任务费用贵司可与我司进行结算。5.以上所有费用结算完成后,尾款多退少补。”

2020年4月1日,上海设计公司向宁波房地产公司邮寄了一份《工程设计款支付申请表》,该申请表载明,从整个宁波中体运动城项目的设计架构,在上海设计公司进入之前,已经有在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设计总包单位。建筑设计行业众所周知的行业惯例是,其他后进入的专业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由设计总包单位加盖出图章,相关费用由业主方协调,而其他各专业归口设计单位的图纸由此总包方统一出图章,不存在另外支付费用的问题。双方在合作洽谈前、洽谈中,合同执行中、设计过程中从未提及此笔费用,也从未因此叫停工作,合同中也未涉及该议题,却在设计完成后,上海设计公司两位工程师现场进行效果监理一年,并成功完成装饰工程、项目也顺利开业后,自称产生盖图章费用,上海设计公司无从判断,之前也从未与上海设计公司明确此费用,更未经上海设计公司同意过。就上海设计公司的设计资质问题,上海设计公司从未隐瞒其之前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取消正在重新申请单纯的设计资质,并且已于2019年7月16日取得。宁波房地产公司聘请上海设计公司并与之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显然不是上海设计公司能否出图章而是上海设计公司在空间设计方面的专长。上海设计公司在该申请表中建议其不再主张新增设计任务费用,宁波房地产公司不再主张其自称的加盖施工图出图章费用,要求宁波房地产公司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尾款20万元。

2020年4月9日,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上海设计公司委托,向宁波房地产公司发送了《律师函》,催讨设计费尾款20万元。

另查明,2018年初,宁波房地产公司曾要求都市设计公司对上海设计公司出具的7#8#楼室内装修设计加盖出图章,都市设计公司以设计文件需要审核为由报价30万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宁波房地产公司(发包人)与民用院(设计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宁波房地产公司委托民用院承担宁波中体运动城7#、8#楼公共区域装修审核出图、后期服务及机电专业的设计、后期服务,设计费计费方式为:根据设计面积按照固定装修单价19.50元/平方米,机电设计面积按照固定装修单价15.50元/平方米,本次设计面积:公共区域面积为13000元(暂定),设计费455000元(19.50×13000+15.50×13000=455000元),最后总价根据实际设计面积确定,多退少补;此价格服务包含:1.装修专业施工图审核,并给出修改意见,提交宁波房地产公司,由装修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修改;2.装修后期服务;3.此次公共区域装修的配套机电专业设计及后期服务;4.图纸底图打印及10套蓝图,超出部分晒图费另行支付。

2018年2月9日,张亮以宁波房地产公司工程部作为申请部门,申请支付民用院上述合同项下费用91000元,徐德华在部门负责人一栏、陈建新在总经理一栏签字。2018年2月11日,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民用院91000元。

2018年6月28日,罗运香以宁波房地产公司工程部作为申请部门,申请支付民用院上述合同项下费用136500元及《夜景美化设计合同》项下78780元,付款申请单载明136500元为7#8#楼公共区域装修使用民用院资质及其配套的二次机电设计合同的第二次付款金额。部门负责人徐德华、复核的黄某及总经理陈建新签字确认,林彬在部门负责人一栏下方签字确认,徐德华、黄某、林彬均注明了签字时间为2018年7月3日,陈建新未注明签字时间。2018年7月5日,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民用院136500元。

2018年10月27日,罗运香再次申请支付民用院204750元,付款申请单载明204750元为7#8#楼公共区域装修图纸使用民用院资质及其配套的二次机电设计合同的第三次、第四次付款金额,签字人员与2018年6月28日一致,徐德华、黄某签字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林彬签字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陈建新未注明签字时间。2018年11月29日,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民用院204750元。

2020年11月18日,宁波房地产公司与民用院进行结算,结算明细载明:根据合同约定,装修设计套图费用19.50元/平方米,机电设计费用15.50元/平方米,并确认最终设计面积为12472平方米,结算价为436520元。2020年11月24日,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民用院设计费4270元。就此,宁波房地产公司累计支付民用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项下费用436520元。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民用院登记的工程项目中并无涉案工程。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中,并无涉案工程的登记。

再查明,上海设计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300元。

经审理,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设计服务合同的效力。上海设计公司认为合同有效,宁波房地产公司认为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设计服务合同应为无效,理由如下:1.宁波房地产公司委托上海设计公司承担宁波中体运动城项目7#8#楼商业室内空间设计及商业内街的建筑立面设计工作,双方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失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等作为设计服务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上海设计公司在2019年7月16日才取得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当时宁波中体运动城项目早已经竣工。易言之,上海设计公司在与宁波房地产公司签约及履约过程中均无相应资质,故设计服务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2.设计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上海设计公司需要提供施工图且该施工图需要进行报审。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进行审查。上海设计公司设计过程中,套用了民用院的图框和图章进行报审,可进一步说明上海设计公司签约及履行设计服务合同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事实。3.上海设计公司认为涉案工程系室内装饰,与家装一致,属于美化功能,不需要建筑资质,涉案工程有设计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可以配合调整;而资质本身属于准入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不能影响设计服务合同的效力。本院认为,上海设计公司设计范围为商业设计空间设计及商业内街的建筑立面,包括区域规划,垂直电梯和自动扶梯及周围空间设计,装饰电气点位调整等,需要与建筑施工图方配合调整建筑与结构施工图,与消防、空调、水电、安防、暖通及各种设备用房配合调整相应施工图,故上海设计公司设计涉及了主体和承重结构及消防设计等,与一般的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并不相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设计单位在没有相应资质情况下承揽业务,该规定明显属于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上海设计公司为设计工作所付出的智力劳动已无法返还,宁波房地产公司应当参照设计服务合同折价补偿。

双方当事人对于为施工图加盖出图章及进行二次机电设计是否属于上海设计公司合同义务存在争议,故确定上海设计公司应付的设计费金额应先行确定设计费的对价内容。

关于为施工图加盖出图章是否是设计费的对价内容。上海设计公司认为,首先,从合同约定看,为施工图加盖出图章并非上海设计公司的合同义务。根据上海设计公司与设计总包都市设计公司、勘察总包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涉及的各个深度的精装修设计包括报审、施工图以及验收等都是都市设计公司的合同义务。其次,从履行情况看,2019年1月15日7#楼和8#楼《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设计单位都是都市设计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中均无民用院参加涉案工程的任何记录,上述事实说明都市设计公司应当而且已经实质上履行了加盖出图章的义务。截至目前,除了上海设计公司提供的一张蓝图(设计说明首页)上有民用院的出图章之外,没有任何文件上出现民用院的名称以及出图章。再次,宁波房地产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要求上海设计公司分担所谓的出图章费用,相反,宁波房地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陈建新、徐德华、罗运香、许淑兰)在宁波中体运动城2019年6月28日开业后多次在应当知道所谓的出图费的情况下清楚表达了支付20万元设计费尾款的意思。宁波房地产公司在2018年2月6日向上海设计公司提供民用院图框后1个月即2018年3月7日就支付了第三阶段设计费20万元,并在要求上海设计公司开具全部第三阶段设计费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支付了剩余的40万元,而第三阶段设计费的支付条件之一便是“项目施工图报审完成后”,故宁波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20万元设计费尾款。最后,在实践中,几乎所有业主都会使用设计总包单位的图框和图章出所有图纸走所有程序,同时为了避免翻图,室内装饰设计单位通常一开始就会使用宁波房地产公司聘用的二次机电设计单位(绝大部分情况下)的图框,以便大家在同一个图框内完成工作。

宁波房地产公司认为,上海设计公司在与宁波房地产公司接洽时一直谎称其具备“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因国家政策原因正在申请单纯的设计资质,而申请换证的一体化资质企业,只需先到住建厅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的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住建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即可,但上海设计公司未在承诺时间取得资质,直到2019年7月才取得相应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计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上海设计公司需要完成施工图的报审,而一张可以被用于施工的图纸必须加盖出图章以及审图章(即所谓的蓝图),故上海设计公司交付没有加盖任何图章的图纸,违反合同约定,宁波房地产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上海设计公司应返还宁波房地产公司未配合完成施工图报审的60万元设计费,并赔偿审核出图费253500元。

本院认为,为施工图加盖出图章并非设计费的对价内容,理由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明知上海设计公司没有设计资质的情况下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

根据2020年4月1日《工程设计款支付申请表》的内容,并结合原、被告陈述,上海设计公司之前曾告知宁波房地产公司其之前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已经取消,正在重新申请单纯的设计资质。虽然根据上海设计公司庭审陈述,该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系上海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取得,并非上海设计公司申请,但既然上海设计公司告知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已经取消,也已经传达了其当时并无设计资质的意思。宁波房地产公司作为接受设计成果的一方,在与上海设计公司签订设计服务合同前应对上海设计公司的设计资质情况进行了解,实际上,设计资质在企查查等公开网站中均可查知。综上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上海设计公司在设计服务合同签订时和履约过程中均无相应设计资质是明知的。宁波房地产公司认为上海设计公司未按承诺取得资质,但并未指出上海设计公司承诺的期间,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宁波房地产公司该意见不予采纳。

2.在前述情形下约定的上海设计公司提供施工图和进行报审,并不包含加盖符合报审条件的出图章,即施工图加盖符合报审条件的出图章并非设计费对价内容。

根据设计服务合同内容,上海设计公司应提供材料样板并完成施工图,且上海设计公司第三阶段的60万元设计费应在项目施工图报审完成后支付。一般情况下,施工图应由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但现双方明知上海设计公司没有设计资质,即双方在约定设计费金额时明知上海设计公司无法提供满足报审所需的加盖了出图章的施工图,故加盖出图章并非设计费的对价。

关于交付二次机电图纸是否是设计费的对价内容。上海设计公司认为,二次机电属于机电设计,而上海设计公司系室内装饰设计,二次机电施工图是上海设计公司室内装饰设计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之一,设计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上海设计公司的义务是配合,且配合界面在地面、天花和墙面,故二次机电并非上海设计公司的合同义务。宁波房地产公司认为,根据设计服务合同附件《宁波中体城项目时间表(实际项目进展时间安排以各阶段联络函为准)》序号6装饰施工图设计第14项约定,交付二次机电图纸系上海设计公司的合同义务,上海设计公司在双方往来邮件中也指出二次机电的设计内容不要指望都市设计公司能免费提供帮助,可见二次机电设计并非都市设计公司的义务,故上海设计公司未按设计服务合同交付二次机电的图纸,无权收取相应费用。根据上海设计公司与民用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二次机电费用为20万元,上海设计公司应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二次机电设计并非设计费的对价内容,理由如下:

1.设计服务合同并未约定上海设计公司应对二次机电进行设计。

设计服务合同附件《宁波中体城项目时间表(实际项目进展时间安排以各阶段联络函为准)》第6部分装饰施工图设计第14项载明上海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范围为:“机电综合图:设备专业末端定位图纸,包含设备专业末端点位调整、优化等内容,如空调送回风口、排烟口、喷淋头、检修口等(送回风口须根据建筑设计院的尺寸结合装饰的造型调整相关尺寸,但必须满足出回风要求)”。上海设计公司与民用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上海设计公司委托民用院对中体运动城7#8#楼公共区域装修进行机电专业设计和后期服务,包括图纸底图打印及10套蓝图。比较两份合同内容,上海设计公司提供机电综合图的合同义务根据其后文含义,实际为提供设备专业末端定位图纸,该设计内容与设计服务合同第二条约定上海设计公司在平面功能基础上与消防、空调、水电、安防、暖通及各种设备用房完成配合施工图调整的工作内容相吻合。易言之,上海设计公司提供的并非机电专业设计。

2.上海设计公司未在签约后承诺提供二次机电的设计服务。

上海设计公司员工马慧于2017年12月26日发给宁波房地产公司的邮件《关于图纸深化、第三方配合、套图框问题的沟通函》内容显示,上海设计公司仅认为宁波房地产公司不要希望一次机电设计单位可以免费帮忙完成二次机电设计,且上海设计公司多次对接一次机电设计单位,对方并无回复。上海设计公司既非一次机电设计单位,也未认为二次机电设计在一次机电不同意免费帮忙的情况下转由上海设计公司完成,而是劝说宁波房地产公司另行委托二次机电设计单位。

根据上述分析,为施工图加盖符合报审条件的出图章以及进行二次机电设计均非设计费的对价内容,宁波房地产公司应参照设计服务合同约定支付上海设计公司200万元设计费,宁波房地产公司已经支付180万元,尚未支付20万元。参照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该笔尾款在项目效果监理的工作结束、工程全部完工并开业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现宁波中体运动城已于2019年6月28日开业,故付款期限已经届至。虽然设计服务合同载明如因上海设计公司提供发票延误时间,相应的付款时间可以顺延,但上海设计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开具了总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给宁波房地产公司,后宁波房地产公司将该发票退回,上海设计公司进行了冲红,故宁波房地产公司不能以此推迟20万元设计费的支付时间。综上,本院对上海设计公司要求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设计费20万元的本诉请求予以支持,对宁波房地产公司以上海设计公司未配合完成施工图报审及未提供机电图纸为由要求上海设计公司返还设计费80万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设计公司要求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设计服务合同无效,上海设计公司不能依据设计服务合同要求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上海设计公司要求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律师费5300元,并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宁波房地产公司要求上海设计公司赔偿损失853500元,包括审核出图费253500元、上海设计公司擅自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项目照片的损失5万元、宁波房地产公司向购房者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5万元。上海设计公司不予认可。本院分析如下:

1.关于宁波房地产公司要求上海设计公司赔偿审核出图费253500元。本院认为,因上海设计公司在工程竣工之前没有设计资质,相应图纸本无法进行报审,为此,宁波房地产公司另寻民用院对上海设计公司的图纸进行审图并加盖出图章,报审后,由上海设计公司对其设计方案进行了修改。通过报审后,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第三阶段60万元的设计费。该笔审图费用系双方当事人明知上海设计公司没有设计资质仍然签订设计服务合同导致,即上海设计公司明知本身没有设计资质仍然承接设计业务,宁波房地产公司明知上海设计公司没有设计资质仍然委托上海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双方均有过错。在双方对该笔费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损失应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上海设计公司认为该笔费用系买卖资质的费用,具有违法性。本院认为,审核出图费的性质应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约定,民用院收取的审核出图费并非单纯出借资质的费用,而是包括审核图纸、后期服务等内容,故应作为本案的损失。鉴于上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审核出图仅为四项服务内容之一,且宁波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民用院按约给出施工图修改意见)、计价方式和宁波房地产公司最终付款金额,并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本院酌定上海设计公司应负担的审核出图费损失为10万元。

虽然宁波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新在上海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村催讨20万元尾款过程中曾表示会支付款项,也未提出扣减审核出图费,但这并不表示陈建新已经放弃要求上海设计公司分担损失的权利,权利放弃要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故在宁波房地产公司未明示放弃的情况下,上海设计公司仍应承担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

2.关于宁波房地产公司主张上海设计公司擅自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项目照片的损失5万元。宁波房地产公司认为上海设计公司在未获得其授权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官网上刊登了本次设计方案,构成侵权,参照设计服务合同5.9条约定,上海设计公司的获利可成为宁波房地产公司的损失,亦可参照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审理中,宁波房地产公司认为其请求权基础的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庭审结束后,宁波房地产公司认为上海设计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宁波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建筑物的外观专有权,但因宁波房地产公司实际损失和上海设计公司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参照知识产权类相关法律法律和合同标的,要求上海设计公司赔偿5万元,并认为抛开合同效力问题,上海设计公司未征得宁波房地产公司同意,对项目竣工后实体进行拍摄或将照片刊登在媒体上,需承担违约责任。上海设计公司认为宁波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网站截图并非上海设计公司官网,且上海设计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曾在宁波房地产公司代理人电脑上看了一眼网站,但回去后未在上海设计公司官网上看到宁波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截图内容。如宁波房地产公司认为上海设计公司侵权,应另案处理,在宁波房地产公司付清设计费前,上海设计公司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

本院认为,宁波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选择以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作为本项反诉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宁波房地产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该规定中的损失赔偿基于设计服务合同无效而产生,并非上海设计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导致,现宁波房地产公司主张上海设计公司在其官网刊登本次设计方案构成损失,与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赔偿属于不同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符,故上海设计公司的本项反诉主张并不成立,可另案主张。

3.关于宁波房地产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5万元。宁波房地产公司认为,因上海设计公司不能提供加盖出图章可供直接使用的施工图,导致宁波房地产公司不得不另寻民用院进行审核出图,从而导致工程工期延误(根据涉案合同项目时间表的约定,上海设计公司审核出图的时间应为2017年9月24日,但民用院审核出图时间为2018年3月),而工期的延误致使宁波房地产公司向购房者交房延误,产生损失共计1680余万元。考虑到涉案合同标的,宁波房地产公司向上海设计公司主张55万元。上海设计公司认为,设计服务合同附件约定实际项目进展时间安排以各阶段联络函为准,并非双方在设计服务合同中对完成时间有明确约定,而宁波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供任何阶段独立联络函证明上海设计公司逾期的事实。事实上,涉案设计工作一直是上海设计公司在推进。即使宁波房地产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逾期违约金属实,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这也与上海设计公司无关。如果宁波房地产公司认为上海设计公司在设计服务合同项下存在逾期,应当举证证明并根据设计服务合同关于逾期的约定要求上海设计公司承担责任,而无权根据宁波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的合同追究上海设计公司的责任。宁波房地产公司陈建新在微信中称“由于一些原因我们销售已经停止”,明确表示宁波房地产公司停止销售的原因不在于上海设计公司。

本院认为,宁波房地产公司认为因上海设计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应举证证明两者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施工过程中,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很多,且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赶工期或进展迅速等减少工期的因素,而宁波中体运动城除上海设计公司负责的7#8#楼商业室内装修外,还有公共、办公等其他楼进行施工,现宁波房地产公司未提供工程全部资料如各阶段联络函、建设工程审计报告等材料,本院无法确定工期延误的原因,更无法确定上海设计公司是否在宁波中体运动城工期延误上存在过错,相应举证不利后果应由宁波房地产公司承担。另外,上海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明损失的证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清单、收据、付款回单,但逾期交房与工期延误并非同一概念,不能以逾期交房的损失金额认定工期延误的损失金额。综上,本院对宁波房地产公司要求上海设计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5万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分析,宁波房地产公司应支付上海设计公司设计费20万元,上海设计公司应承担宁波房地产公司审核出图费损失10万元,相抵后,宁波房地产公司尚应支付上海设计公司设计费10万元。虽然设计服务合同无效,上海设计公司不能依据设计服务合同要求宁波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要求宁波房地产公司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上海设计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设计服务合同7.5条属于结算条款,要求宁波房地产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宁波房地产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设计服务合同无效,其违约条款不能参照适用,但可参照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上海设计公司的损失大小。综合考虑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尾款支付时间、上海设计公司交付增值税发票时间以及宁波房地产公司发生审核出图费损失时间,上海设计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起止时间、标准尚属合理,但计算基数应调整为10万元,本院对上海设计公司与此相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和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4日签订的《宁波中体运动城项目商业室内部分及商业内街立面设计服务合同》无效;

二、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0万元;

三、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核出图费损失10万元,折抵第二项后,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0万元;

四、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设计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损失;

五、驳回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六、驳回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708元,由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43元,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841元,由上海空间印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邓茹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附件二:裁判履行告知书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营业部。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