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兆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613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路益华综合楼A栋10层。    
法定代表人:王惠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松,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辉,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兆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温州街158号1栋1层A区3。    
法定代表人:周海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寅辉,新疆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兆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兆龙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反诉,但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兆龙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刘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