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43779号
原告: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路益华综合楼A栋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1号和0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将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XX公司相关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之要求,本院应当移送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