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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金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4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金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昆海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路益华综合楼A栋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宁金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5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宁金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并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宁金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