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津0113执异1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路益华综合楼A栋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请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