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奉化华威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奉化华威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3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3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1元,减半收取6760.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