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3535号
原告:武汉市法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17号光谷科技港1A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拓元森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第3幢4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拓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梅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法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拓元森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拓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2020年8月25日,原告武汉市法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法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法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