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拓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拓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9081号之一
原告:湖北拓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联发国际大厦15A。
法定代表人:梅闯,总经理。
被告: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拓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元公司)与被告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盛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案涉工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中央商务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盛泰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