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3执54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拓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3民初9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拓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870910元,支付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1101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湖北拓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拓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103执543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依法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军
审判员 刘辉
审判员 陈中
书记员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