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620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扎兰屯市,
被告:深圳市众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风和日丽**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54G6C。
法定代表人:彭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众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2019年7月4日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邮寄开庭传票,该邮件被退回,邮政公司在退件载明2019年7月5日原告告知邮递员其在内蒙古,要求退回。2019年7月4日,经与原告电话联系确认其送达地址,并再次向原告邮寄传票。2019年7月8日,原告本人签收。2019年7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嘉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梦蕾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