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6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风和日丽**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54G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男,汉族,1991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上诉人深圳市众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成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众鹏公司支付**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9日工资2769.23元;2.判令众鹏公司支付**成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1月19日提成6445.77元;3.判令众鹏公司支付**成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1月19日加班费6676.56元;4.判令众鹏公司支付**成辞退和误工费8000元,以上共计23891.06元。 原审判决:一、众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9日工资2249.1元;二、众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支付在职期间加班工资1455.3元;三、众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四、驳回**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其向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9日工资2249.1元及在职期间加班工资1455.3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被上诉人询问是否被辞退时,**明确表示被上诉人可找下一份工作,可见系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支付辞退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其实质性质即为被辞退的经济补偿,因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不足6个月,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支付半个月工资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不需支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众鹏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 兼)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