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恒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246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30230678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第三人:常熟招商力宝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753R6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赟,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恒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常熟招商力宝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