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恒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246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30230678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第三人:常熟招商力宝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753R6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赟,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恒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常熟招商力宝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