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2868号
原告: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256013905J,住所地在浙江省乐清市柳市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巨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成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10580573Q,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兴平。
原告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原被告双方已调解,并达成付款协议,故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黄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