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9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股东,住锦州市古塔区。 申请执行人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814986.76元及利息。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除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社保工资账户外(锦州银行营业部110100397341952,2022年7月23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