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9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股东,住锦州市古塔区。
申请执行人固力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814986.76元及利息。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除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社保工资账户外(锦州银行营业部110100397341952,2022年7月23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