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立高科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古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正立高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7866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叶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叶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2023年12月8日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决定合并审理。现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依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杭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杭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8776元,减半收取计4388元,由原告杭州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宁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