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执605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70022081,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5435544F,住,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山村/div>
法定代表人:汪有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内容,江苏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6473.9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5元,由同大公司负担4580元,金地公司负担5974元。因被执行人江苏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2019)苏0115民初10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獾子洞铜矿采矿权(许可证号C3200002008123210001552),因本案系轮候查封状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刘耀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戚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