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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822执恢1374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40-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0928143342。
法定代表人:李倩。
被执行人: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新都东大道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307454576T。
法定代表人:陈梓。
被执行人: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招商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7276332202。
法定代表人:刘雪和。
被执行人:刘雪和,男,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
被执行人:高凤琴,女,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
被执行人:陈梓,女,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
本院在执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浙江***商贸有限公司、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刘雪和、高凤琴、陈梓(2021)浙0822执恢1374号【原执行案号:(2018)浙0822执118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