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浙江嘉雨居工艺品有限公司、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22财保186号
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40-42号。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浙江嘉雨居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金川街道新都东大道206号。
法定代表人:罗群。
被申请人: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招商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和。
被申请人:**和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申请人:高凤琴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申请人:***,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嘉雨居工艺品有限公司、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和、***、罗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1月11日同意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2017年11月20日,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