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22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3幢901-903室。
被执行人: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279-3号一层、二层。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衢州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35314.95元及相关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7753元。于2017年6月20日、9月14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工商、银行、房产、车辆、民政等信息,未发现有财产。
因被执行人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其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后将被执行人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至此本案经执行已超三个月,未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浙0822执17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勇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