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民终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衢州九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衢州九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5)衢常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常山县人民医院整体迁建工程—室外景观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施工的工程量、工程价款,以及上诉人浙江衢州九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支付被上诉人衢州大泽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代付款,原审未予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5)衢常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潘婷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