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点线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点线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1202行初137号
原告江苏点线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东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孔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亚梅、周慧,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前进南路。
法定代表人:缪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敏,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点线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点线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点线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点线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点线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环 震
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
人民陪审员  梅红卫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 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