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破申14号
申请人: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58075153P,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YC4E5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临江街道九五南丘-1(围垦十五工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执行局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日月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能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长兴日月公司同意,将**能源公司的执行案件材料移送进行破产审查。本院登记立案后通知了**能源公司,并于2019年4月4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
**能源公司称,目前正与房东协商继续租赁经营,大江东管委会也就公司的环保问题等进行了协调。公司目前确实缺乏偿还能力,但希望申请人能给予一定的时间,暂缓申请破产,***能源公司经营产生收益后再行偿还。
本院查明,**能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江东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物能源的技术开发;清洁服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油水分离器的销售、安装(限上门服务)。目前,**能源公司已停止经营。
另查明,长兴日月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依据(2018)浙0109民初189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45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经本院强制执行,至今未获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兴日月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能源公司为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被申请人**能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能源公司提出暂缓破产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申请人**能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江东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申请人长兴日月公司对被申请人**能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杭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