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耐德三井造船(重庆)环境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736号之一
原告: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林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金祥,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耐德三井造船(重庆)环境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兴镇迎龙大道**(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淼。
原告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耐德三井造船(重庆)环境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因原告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诉前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余有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