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京73行初7600号
原告:浙江中科兴环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新世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尧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北京谨诚君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锡方,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浙江中科兴环能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忠,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萍,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鑫萍,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浙江中科兴环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兴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第326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决定的对方当事人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兴日月公司)、陈鑫萍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科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许锡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英、王婧,第三人长兴日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萍以及第三人陈鑫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长兴日月公司、陈鑫萍就原告中科兴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0920201356.6、名称为“一种无轴螺旋叶片”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中包含特征“弧线形斜面”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8中包含特征“弧线形斜面”的技术方案;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中包含特征“弧线形斜面”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8中包含特征“弧线形斜面”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中科兴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称: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1缺乏新颖性的认定存在错误,应予撤销。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分别包含了上述权利要求相应的技术特征,故被诉决定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1缺乏新颖性的认定也相应存在错误。被诉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长兴日月公司、陈鑫萍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申请日为2009年12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18日、名称为“一种无轴螺旋叶片”的第200920201356.6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原为钱尧翎,后变更为中科兴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无轴螺旋叶片,所述无轴螺旋叶片的一侧为推进面,另一侧为背面,推进面与背面内侧侧相连形成内环面,推进面与背面外端侧相连形成外环面,其特征在于:所述推进面靠内环面一侧的厚度大于靠外环面一侧的厚度,内环面边檐与外环面边檐间通过辅助过渡面过渡。
2.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无轴螺旋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过渡面为一从内环面直接过渡至外环面的直线形斜面或弧线形斜面。
3.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无轴螺旋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过渡面包括从内环面向外环面方向延伸的直线段一,直线段通过一直线形斜面或弧线形斜面过渡至外环面。
4.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无轴螺旋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过渡面包括从内环面向外环面方向延伸的直线段二及从外环面向向内环面方向延伸的直线段三,直线段二与直线段三之间通过一直线形斜面或弧线形斜面连接过渡。
5.据权利要求1中任意一项所述一种无轴螺旋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背面靠内环面的厚度大于靠外环面的厚度,内环面端与外环面端通过辅助过渡面一过渡。
6.据权利要求5所述一种无轴螺旋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过渡面为从内环面直接过渡至外环面的直线形斜面或弧线形斜面。
7.据权利要求5所述一种无轴螺旋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过渡面一包括从内环面向外环面方向延伸的直线段一,直线段通过一直线形斜面或弧线形斜面过渡至外环面。
8.据权利要求5所述一种无轴螺旋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过渡面一包括从内环面向外环面方向延伸的直线段二及从外环面向向内环面方向延伸的直线段三,直线段二与直线段三之间通过一直线形斜面或弧线形斜面连接过渡。
9.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意一项所述一种无轴螺旋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无轴螺旋叶片的外环面为圆弧辅助过渡面。
10.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意一项所述一种无轴螺旋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无轴螺旋叶片的内环面的一侧或两侧设有倒角。”
长兴日月公司于2016年9月5日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70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1-1公开了一种无轴螺旋叶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1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6-7):“如图6和图7所示,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无轴螺旋叶片实施例三结构示意图,其中1为无轴螺旋叶片,在无轴螺旋叶片内环端面的两侧边缘设加强筋11,加强筋11为梯形结构,无轴螺旋叶片1的外环端面为圆弧形12过渡。上述的加强筋也可以为弧形等其它结构形式。”
证据1-2:原告“浙江中科兴环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日月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复印件(共2页);原告浙江中科兴环能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材料及证据清单复印件(共2页);供方“长兴日月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需方“上海恩伦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10年04月19日签订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图纸和一张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6865917,开票日期为2010年04月29日)复印件(共3页);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庭审记录(第一次)复印件(共7页);
证据1-3:供方“长兴日月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需方“江苏泉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09月08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共2页);
证据1-4:供方“长兴日月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需方“江苏泉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27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共2页);
证据1-5:供方“长兴日月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需方“江苏泉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3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共2页);
证据1-6:供方“长兴日月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需方“江苏泉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06月2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共2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中科兴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年1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1:《慧聪商情广告水工业市场采购指南》2003年10月1日月讯的封面页和第80页的复印件(共2页);
反证1-2:中科兴公司于2001年制造的一种无轴螺旋叶片的照片打印件(共1页);
反证1-3:中科兴无轴螺旋输送机研发简介(共19页);
反证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01月15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12636-2016的复印件(共1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14日举行了口头审理。
陈鑫萍于2017年3月1日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70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同证据1-1);
证据2-2包括证据2-2-1、证据2-2-2和证据2-2-3:
证据2-2-1:供方“长兴日月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需方“上海恩伦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签订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图纸和一张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6865917,开票日期为2010年4月29日)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2-2-2:开票日期分别为2005年9月16日和2005年10月5日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6300904、03253752)复印件(共2页);
证据2-2-3:增值税应税货物或销货清单复印件(共1页,其中记载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为06737833,开票日期为2006年11月25日)。
证据2-3包括证据2-3-1和证据2-3-2:
证据2-3-1:供方“长兴日月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需方“江苏泉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8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共2页,同证据1-3);
证据2-3-2:供方“长兴日月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需方“江苏泉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27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共2页,同证据1-4);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中科兴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7年5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2-1:中科兴无轴螺旋输送机研发简介(共19页,同反证1-3);
反证2-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01月15日发布、2016年06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12636-2016的复印件(共11页,同反证1-4);
反证2-3:新华词典中关于“边缘”、“过渡”和“檐”的解释页的复印件(共4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5日举行了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被诉决定。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对比文件1-5、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实质上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二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轴螺旋叶片,证据1-1公开了一种无轴螺旋叶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如图6和图7所示,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无轴螺旋叶片实施例三结构示意图,其中1为无轴螺旋叶片,在无轴螺旋叶片内环端面的两侧边缘设加强筋11,加强筋11为梯形结构,无轴螺旋叶片1的外环端面为圆弧形12过渡。上述的加强筋也可以为弧形等其它结构形式。”可见,证据1-1中的“无轴螺旋叶片”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无轴螺旋叶片”,因此证据1-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1中的无轴螺旋叶片也必然存在推进面和背面,证据1-1中的“内环端面”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内环端面”,证据1-1中的“外环端面”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外环端面”,由于证据1-1的图6和7中的无轴螺旋叶片的内环端面两侧边缘均设有加强筋,因此证据1-1中的推进面靠内环面一侧的厚度也必然大于靠外环面一侧的厚度,证据1-1中的内环面边檐与外环面边檐也必然存在与本专利的辅助过渡面对应的面。由此,证据1-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二者技术领域相同,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应予支持。
权利要求2和3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辅助过渡面为一从内环面直接过渡至外环面的直线形斜面或弧线形斜面”和“所述辅助过渡面包括从内环面向外环面方向延伸的直线段一,直线段通过一直线形斜面或弧线形斜面过渡至外环面”。从证据1-1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6和7中可以确定证据1-1的加强筋为梯形或弧形,即证据1-1公开了从外环面边檐到内环面边檐为直线到斜线再到直线或者直线到弧线的结构,因此,证据1-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1具备新颖性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应予支持。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辅助过渡面包括从内环面向外环面方向延伸的直线段二及从外环面向向内环面方向延伸的直线段三,直线段二与直线段三之间通过一直线形斜面或弧线形斜面连接过渡”。从前述评述可知,证据1-1公开了从外环面边檐到内环面边檐为直线到斜线再到直线或者直线到弧线的结构,即证据1-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直线段二、直线段三和直线形斜面形成的结构,并未公开直线段二、直线段三和弧线形斜面形成的结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被诉决定关于该从属权利要求4中包含特征“直线形斜面”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新颖性,包含特征“弧线形斜面”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1具备新颖性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应予支持。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背面靠内环面的厚度大于靠外环面的厚度,内环面端与外环面端通过辅助过渡面一过渡”。因为证据1-1的说明书附图6中示出的结构在内环面两侧上均设有加强筋,因此,证据1-1中的背面靠内环面的厚度也必然大于靠外环面的厚度,另外证据1-1中的内环面端与外环面端也必然存在与本专利的辅助过渡面对应的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1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被诉决定关于该从属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1也不具备新颖性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应予支持。
权利要求6和7均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辅助过渡面为从内环面直接过渡至外环面的直线形斜面或弧线形斜面”和“所述辅助过渡面一包括从内环面向外环面方向延伸的直线段一,直线段通过一直线形斜面或弧线形斜面过渡至外环面”。从证据1-1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6和7中可以确定证据1-1的加强筋为梯形或弧形,即证据1-1公开了从外环面边檐到内环面边檐为直线到斜线再到直线或者直线到弧线的结构,因此,证据1-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关于该从属权利要求6和7相对于证据1-1具备新颖性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应予支持。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辅助过渡面一包括从内环面向外环面方向延伸的直线段二及从外环面向向内环面方向延伸的直线段三,直线段二与直线段三之间通过一直线形斜面或弧线形斜面连接过渡”。从前述评述中可知,证据1-1公开了从外环面边檐到内环面边檐为直线到斜线再到直线或者直线到弧线的结构,即证据1-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直线段二、直线段三和直线形斜面形成的结构,并未公开直线段二、直线段三和弧线形斜面形成的结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被诉决定关于该从属权利要求8中包含特征“直线形斜面”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新颖性,包含特征“弧线形斜面”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1具备新颖性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应予支持。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无轴螺旋叶片的外环面为圆弧辅助过渡面”。因为权利要求2、3、权利要求4和8中包含特征“弧线形斜面”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以及权利要求7具备新颖性,所以当其引用权利要求2、3、权利要求4和8中包含特征“弧线形斜面”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以及权利要求7时,其相对于证据1-1具备新颖性。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和8中包含特征“直线形斜面”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5时,由于证据1-1公开了外环端面为圆弧型12过渡,因此,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和8中包含特征“直线形斜面”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新颖性。被诉决定对此相关认定结论正确,本院应予支持。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无轴螺旋叶片的内环面的一侧或两侧设有倒角”。证据1-1的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明确记载内环面的一侧或两侧设有倒角,同时从证据1-1的说明书附图中也不能明确确定内环面的一侧或两侧设有倒角。因此,证据1-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1具备新颖性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中科兴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中科兴环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浙江中科兴环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义军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杨淑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仁婧
技术调查官王轶凡
书记员范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