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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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破13号之二
申请人: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管理人负责人。
2021年6月25日,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1年6月18日召开的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现管理人提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审查,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合理可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批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