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破13号之二 申请人: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管理人负责人。 2021年6月25日,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1年6月18日召开的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现管理人提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审查,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合理可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批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