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12民撤1号
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02月24日立案,尚未审结。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2民初1625号原告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08月17日由本院(2020)鲁0812民监4号裁定再审,再审案号为(2020)鲁0812民再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对原告起诉撤销的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依法应当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2民再5号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
审判长  张全东 审判员  徐洪梅 审判员  杜洪新
书记员  王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