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812民再5号
原审原告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矩公司”)与原审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鲁081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鲁0812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三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81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案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起诉撤销的生效判决本院已经裁定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依法应当并入再审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鲁0812民撤1号民事裁定,第三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入本案审理。原审原告方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朋、李彦燕,原审被告美尔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第三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矩公司称,1、请求依法判令美尔佳公司给付所欠方矩公司的建设工程款2872721.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872721.5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美尔佳公司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请求确认方矩公司对美尔佳公司的办公楼、厂房及附属设施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872721.52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中,办公楼明确为美尔佳公司西厂区办公楼、厂房明确为美尔佳公司东厂区南侧的钢结构厂房;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美尔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经方矩公司与美尔佳公司结算对账,截止到2019年4月15日,美尔佳公司尚欠付方矩公司承建的美尔佳公司的一期、二期车间、办公楼、厂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款2872721.52元人民币。为维护方矩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本院原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的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案外人创佳公司与方矩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美尔佳公司成立之初,用于建设其办公楼所为,效力及于美尔佳公司,并且,美尔佳公司又先后将其一、二期车间、厂房及附属设施工程均交由方矩公司建设,虽然至今未经竣工验收,但均于2017年1月之前交付美尔佳公司使用,美尔佳公司对于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因此方矩公司所建上述工程均应认定为合格工程,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美尔佳公司应按双方约定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双方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对账书》及《定案协议》及同年4月25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系合法有效。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美尔佳公司应于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所欠工程款2872721.52元,逾期将承担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方矩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出法定期间,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本院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二百八十六条及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付所欠原告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872721.5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偿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对于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工程款2872721.52元,原告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涉案的被告办公楼、一期、二期车间、厂房及附属设施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891元,由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再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2011年1月18日,因美尔佳公司公章尚未发放,其以创佳公司名义与方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方矩公司承建美尔佳公司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4640.18㎡,开工日期为2011年2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预计工程造价为3158070.87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时间为:基础完成付工程款50万元,二层主体 完成付工程款30万元,四层主体完成付工程款30万元,主体框架完成砌筑墙体时付工程款20万元,全部土建工程完成付至合同价款的60%,剩余40%工程款按照结算审计报告核定的造价,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上述合同签订后,方矩公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2014年1月13日,《创佳公司、美尔佳公司办公楼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造价核定书》载明,该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定造价3368094.43元。 2、2014年11月27日,美尔佳公司与方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方矩公司承建美尔佳公司1#钢结构厂房工程,建筑面积12782.82㎡,开工日期为2014年11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4月28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预计工程造价为2427787.32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时间为:基础完成付工程款30%,土建主体完成付工程款20%,厂房地面完成50%工程量付工程款20%,全部土建工程完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付到合同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报告完成付到结算总造价的95%,剩余5%工程款按照结算审计报告核定造价,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上述合同签订后,方矩公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2016年7月28日,《美尔佳公司1#钢结构厂房土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造价核定书》载明,该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定造价1958469.46元。 3、2016年7月28日,《美尔佳公司厂区土方回填及道路修建和附属设施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核定书》载明,该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定造价958150元。 4、2012年6月25日,美尔佳公司就办公楼、车间1#、2#、3#、4#(西厂区工程—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安康路以西、西安中路以北)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于2016年8月17日,取得编号为兖州区字第××、20××00、20××01、20××02号的上述车间房权证以及201604299号办公楼房权证。2016年9月24日取得编号为兖州区字第××、20××27号的2号车间及1号车间的房权证(东厂区工程—兖州区新兖镇夏庙村、安康路以东)。其中,编号为兖州区字第××号的2号车间系美尔佳公司与方矩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1#钢结构厂房工程所对应的车间。 5、2019年4月15日,方矩公司与美尔佳公司进行对账结算,双方签订了《工程款结算对账书》及《定案协议》各一份,确认美尔佳公司拖欠方矩公司工程款为2872721.52元,其中涉及工程6项,含创佳公司3项工程,即2003年-2007年方矩公司承建的创佳公司一期、二期工程、2008年方矩公司承建的创佳公司短切毡车间工程、2013年方矩公司承建的创佳公司厂区车间改造及附属工程,以及美尔佳公司3项工程,即2011年方矩公司承建的美尔佳公司办公楼工程、2015年方矩公司承建的美尔佳公司1#钢结构车间土建工程、2016年方矩公司承建的美尔佳公司厂区土方回填及道路修建和附属设施工程。以上工程项目,从2003年-2017年1月30日止,工程结算核定造价总工程款金额13249909.02元。经双方财务对账核实工程款支付情况,美尔佳公司欠方矩公司工程款总金额为2872721.52元。美尔佳公司同意上述欠款债务优先偿还方矩公司。双方又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美尔佳公司筹集资金,于2019年5月20日前偿还所欠方矩公司工程款,逾期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在美尔佳公司偿还方矩公司全部工程款及违约金之前,方矩公司对承建的美尔佳公司的办公楼及一期、二期车间、厂房及附属设施的工程款2872721.52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查明: 1、2018年3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以下简称“兖州农行”)因与创佳公司、美尔佳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2起诉讼案件,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分别作出(2018)鲁0812民初821、826号两份民事调解书,均对创佳公司应当偿还兖州农行借款本息的协议进行确认,此外,就兖州农行对美尔佳公司提供的抵押土地及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进行确认。2018年6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编号为农银济批转(2018)001号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创佳公司在内的三项不良资产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依约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其中,美尔佳公司为创佳公司提供担保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604298、201604299、20××00、20××01、201604302,房屋坐落于济宁市兖州区安康路以西、西安中路以北(美尔佳公司西厂区),并于2016年9月2日在济宁市兖州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办理编号为济宁市房他证兖州区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担保抵押的土地证号为兖国用(2016)第2739、2870、28**,使用权面积为37761平方米。2016年9月2日在济宁市兖州区国土资源局办理编号为兖他项(2016)第071号他项权利证书。 2、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鲁0812破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创佳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另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鲁081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9年8月6日起对创佳公司、美尔佳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工程款欠付主体及具体的欠款金额;二、方矩公司对其承建的美尔佳公司的工程是否就其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美尔佳公司与方矩公司签订的《定案协议》,工程款的实际欠付主体为创佳公司和美尔佳公司,由于在该《定案协议》中,美尔佳公司明确表明创佳公司的三项工程欠款由其负责清偿,该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工程款的欠付主体应为美尔佳公司。根据上述《定案协议》,美尔佳公司欠付方矩公司的工程款金额为2872721.52元,对于该数额方矩公司、美尔佳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无争议,存在争议之处为创佳公司与美尔佳公司各应欠付工程款数额,虽方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发票、收据、银行承兑汇票等证据,但并未明确载明所付款项对应之工程,亦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于该项争议内容,本院无法确认。综上,本案中的工程款欠付主体应为美尔佳公司,欠付的工程款金额为2872721.52元,对于创佳公司与美尔佳公司各应欠付工程款数额,虽无法确认,但并不影响欠款总数额的认定,因此,对于方矩公司要求美尔佳公司给付所欠建设工程款2872721.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方矩公司要求美尔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虽双方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美尔佳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前偿还所欠方矩公司工程款,逾期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但因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鲁081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9年8月6日起对创佳公司、美尔佳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的计算应截止到本院受理创佳公司破产申请之日,即2019年1月18日,方矩公司的本项诉讼请求已超过违约金计算截止之日,因此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81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9年8月6日起对创佳公司、美尔佳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因此,方矩公司对美尔佳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具体到本案而言,方矩公司对其承建的美尔佳公司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是否可以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取决于其行使该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否超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可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对象是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而工程需要折价或者拍卖的前提条件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此时承包人通过诉讼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并相应主张优先受偿权才有意义。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对于“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对工程价款结算事项予以约定,包括预算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款、竣工价款、质量保修金等支付方式、实现及数额等,应以工程最终的竣工总价款的应付款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得知,其中含有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期限之意,即在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款期限的约定。但是,该约定的期限应当与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密切相关,如果承包方怠于行使其优先受偿权,这与法律法规确定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即承包方应当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相违背。本案中,方矩公司与美尔佳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工程款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付清,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方矩公司承建的美尔佳公司办公楼工程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造价核定书》,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方矩公司承建的美尔佳公司1#钢结构厂房土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造价核定书》及《厂区土方回填及道路修建和附属设施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核定书》。此外,美尔佳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取得编号为济宁市房权证兖州区字第××、20××00、20××01、20××02号的美尔佳公司西厂区车间房权证以及201604299号的美尔佳公司西厂区办公楼房权证,另于2016年9月24日取得编号为济宁市房权证兖州区字第××、20××27号的美尔佳公司东厂区2号车间及1号车间的房权证。上述房产中,美尔佳公司在创佳公司与兖州农行的金融借款中以西厂区的土地及5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于此表明,上述工程已交付美尔佳公司使用,且交付时间应早于房屋产权证明办理日期。综上,无论是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付清之日起算,或者是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作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亦或者是以美尔佳公司取得的最后一项涉案工程产权日起算,即2016年9月24日取得美尔佳东厂区1号、2号车间的产权证明时间,方矩公司均超过了六个月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时间。同时,美尔佳公司明知已将涉案办公楼工程作了抵押,后又与方矩公司约定还款时间,以此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显属不妥。综上,方矩公司关于要求确认其对承建的美尔佳公司的办公楼、厂房及附属设施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872721.52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关于要求判令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鲁081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改判方矩公司不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在案涉办公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予以支持。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力,美尔佳公司与方矩公司在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关于“美尔佳公司偿还方矩公司全部工程款及违约金之前,方矩公司对承建的美尔佳公司的办公楼及一期、二期车间、厂房及附属设施的工程款2872721.52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条款。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美尔佳公司原法人名称为“山东美尔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设立于2010年7月,2015年7月23日变更法人名称为“山东美尔佳新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7月18日,变更为现名称“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美尔佳公司与案外人创佳公司系关联企业。美尔佳公司设立之初因公章尚未发放,2011年1月18日,以创佳公司名义与方矩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方矩公司承建创佳公司(美尔佳公司)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4640.18m2;工日期为2011年2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预计造价为3158070.87元,基础完成付款50万元,全部土建工程完工付至合同价款的60%,剩余40%工程款按照结算审计报告核定的造价,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付清;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方矩公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美尔佳公司陆续又将其一期、二期车间、厂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工程交由方矩公司施工建设,但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的建设施工合同。截止到2017年1月份,上述各项工程,方矩公司全部施工完毕并陆续交付美尔佳公司使用,但所建工程,双方一直未竣工结算。后经方矩公司多次催促,双方于2019年4月15日进行对账结算,签订了《工程款结算对账书》及《定案协议》各一份,确认美尔佳公司拖欠方矩公司工程款为2872721.52元,美尔佳公司同意该欠款债务优先偿还给原告。双方又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美尔佳公司筹集资金,争取于2019年5月20日前偿还所欠方矩公司工程款,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在美尔佳公司偿还方矩公司全部工程款及违约金之前,方矩公司对承建的美尔佳公司的办公楼及一期、二期车间、厂房及附属设施的工程款2872721.52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撤销本院(2019)鲁081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872721.52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782元,由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全东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杜洪新
书记员  王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