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兖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又名杨海忠),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民终32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货款1178300元,案件受理费15408.41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款项,暂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先予终结执行申请,下余款项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724执13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卫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文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