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379号
原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9949110N。
诉讼代表人: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宋洪昌,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程佳佳,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九隆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济宁市兖州区西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PDGKU2X。
法定代表人:马继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九隆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山东九隆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9元,由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