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891民初1560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北、英萃路以东交汇处英萃国际中心一楼。
负责人:***向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潇男,男,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经济开发区智源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兖州经济开发区西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告:***(系***配偶),女,***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告:***(系***之子),男,1990***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告:***(系***配偶),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潇男、**,被告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6月13日所欠利息暂计为920083.54元;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2、判令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根据协议由原告向被告发放一笔短期流贷,金额15000000元,期限6个月,由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担保保证。山东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虽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但我行根据银行业协会债权人会议纪要之要求,故本次保留对其诉讼追索的权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于当日向被告发放金额合计15000000贷款。该笔贷款于2017年12月27日到期后,形成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及支付利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在本案中主张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6月13日所欠利息为920083.54元;2018年6月14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
二、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20元,减半收取58660元,由被告山东创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美尔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