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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民终3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草堂公路段*号***室。
法定代表人:杨盼轩,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对台贸易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徐葱富,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8)浙1021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0日向上诉人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相关上诉缴费事项及逾期未缴费的后果。上诉人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战平
审 判 员 陈 杰
审 判 员 何敏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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