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姚林伟、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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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3530号
原告:姚林伟,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对台贸易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徐葱富,该公司经理。
原告姚林伟与被告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姚林伟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林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姚林伟负担。
审判员张滨兵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苏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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