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破申390号
申请人:浙江***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对台贸易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徐葱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朋,浙江共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草堂公路段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杨盼轩。
申请人浙江***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展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长展公司的成立日期于2014年8月26日,法定代表人是杨盼轩,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草堂公路段1号103室,登记机关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3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为2014年8月26日至长期,登记状态为吊销企业,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等。
2018年10月12日,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1021民初403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长展公司应向沃特公司支付货款786100元。因长展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沃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以(2018)浙1021执558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院查询长展公司的公积金开户情况、银行账户、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未发现长展公司公积金开户信息,且其名下有未有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记录。2019年1月10日,经执行法院向长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查询函,亦未发现长展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因长展公司拒不申报财产,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杨盼轩罚款1000元,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上述罚款被执行人尚未缴纳,已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现仍未控制到案。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长展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8)浙1021执55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沃特公司提交的(2018)浙1021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2018)浙1021执5587号执行裁定书为据。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组织双方听证,沃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长展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长展公司对沃特公司负有到期债务,经执行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未发现长展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案已终结本次执行,沃特公司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长展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足以认定其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具备破产原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如前所述,申请人沃特公司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长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长展公司在异议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沃特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长展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蕾蕾
审判员  葛卫东
审判员  刘 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锦路
邓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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