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辖终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草堂公路段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沃特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对台贸易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8)浙1021民初4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给排水产品购销合同》未经买方授权代表签字,并未生效,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购销的产品使用地也是广州市番禺区,故本案应当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给排水产品购销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一审裁定认定该合同从形式上审查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并无不当,上诉人以该合同未经买方授权代表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本院不予支持。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琦
审判员***
审判员黄维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