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3民初1543号
原告:***,女,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珍(系***儿媳),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福建森正建设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住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南路818号(鹏宇佳苑)3幢4层1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2AGR982。
负责人:张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莲花,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西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6668548468。
法定代表人:邓奋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森正建设有限公司建阳分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系本案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吴军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章铭雪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