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3民初2639号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西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66685484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组织和补充证据材料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