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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403民初1422号
原告:梅州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
原告梅州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梅州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2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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