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423民初696号之一
原告:谢宝华,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球,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枳彬,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穗慧,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润彬,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第三人:李永刚,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第三人:广东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大新路新钱街5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广东宇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大新路广州花园A1栋22号店铺。
法定代表人:林浩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谢宝华与被告刘枳彬、刘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审理结果与李永刚、广东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宇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追加李永刚、广东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宇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谢宝华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宝华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枳彬、刘润彬和第三人李永刚、广东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宇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宝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原告谢宝华负担。
审 判 长 杨伟雄
审 判 员 吴如棣
人民陪审员 方如杏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