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22民初415号
原告:大埔县永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埔县湖寮镇虎源路书香华府B栋6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MA4X6D2K9R。
法定代表人:赖永敏。
被告:广东恒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古塘村新金街龙汇阁2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688618967H。
法定代表人:谢宝金。
原告大埔县永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大埔县永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埔县永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永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