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安天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永安天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2801民初3554号   
 
原告:新疆永安天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门关市二十九团。
法定代表人:刘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青,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建国南路。
法定代表人:邓书铭,总经理。
原告新疆永安天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州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永安天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团购房屋协议》、《团购商品住宅房屋协议书》合法有效;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9909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2年5月签订了团购房屋协议,约定原告以团购的形式购买被告开发的罗马假日花园1号楼、7号楼住宅房屋100套。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共计支付购房款2225万元,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严重违约。
巴州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原告(当时名称为农二师天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团购房屋协议》,双方就团体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罗马假日花园”1#、7#高层住宅小区商品房屋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了团购价格、房款支付方式、交房日期等。2014年7月原告(当时名称为第二师天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团购商品住宅房屋协议书》,双方就团体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罗马假日花园”1#、7#高层住宅小区商品房屋事宜再次确认,进一步约定了团购价格、房款支付方式、交房日期等。
另查,2012年1月被告竞买竞得23号小区、天山西路南侧39545.2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4月被告取得“罗马假日花园1#、6#、7#、12#高层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年7月被告取得23号小区天山西路南侧、建国北路西侧40797.17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案“罗马假日花园”1#、7#楼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团购房屋协议》、《团购商品住宅房屋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认定协议有效。原告并非实际购房者,双方在协议中也约定由被告与团购住户签订合同,故原告直接向被告主张迟延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团购房屋协议》、《团购商品住宅房屋协议书》有效。
二、驳回原告新疆永安天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736.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兰祥
人民 陪 审员   何光春
人民 陪 审员   张 权
 
 
 
二 ○ 二 ○ 年 三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谢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