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201民初104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叶城县。
被告:***,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铁门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大厦6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73838114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永安天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国土分局(原商店)1栋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78178233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代:巴州锐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巴州库尔勒市光明路25号国德水尚城1栋7层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5WH7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5月7日出生,俄罗斯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库尔勒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永安天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巴州锐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2022年5月12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计27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