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格润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650号
原告:山东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5号凯贝特高新产业基地C座3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格润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格润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