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振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3245号
原告:山东泰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振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山杉,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泰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振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泰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泰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况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