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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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423号
原告:浙江国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国联大厦1(1幢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2525709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被告配偶。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国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国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