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民盛矸石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3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城水岸小区6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0876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全,重庆瑾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瑾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子公司)、**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3日进行了调查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被上诉人金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称本案涉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能虚假诉讼一案,但现并无公安机关对此的立案通知书,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金子公司答辩称,项目解除协议系伪造,印章也并非真实的,公安机关对此正在侦查处理中,一审法院不应受理。
***未进行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项目解除协议》第三条贵州兴义金州国际项目工程款应由***收取;判决金子公司、***在《项目解除协议》中应支付***的投资款转让费及利润、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等款项2075107.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系公安机关受案侦查的***涉嫌虚假诉讼一案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及***涉嫌虚假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应当裁定驳回***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二审中双方均未举示新证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金子公司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报案称***涉嫌虚假诉讼,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在2017年8月4日收到一审法院移交涉嫌虚假诉讼线索后一直未予立案,因此,从现有情况不能认定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本案应当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6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苏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