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民盛矸石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7民初694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城水岸小区6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0876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全,重庆瑾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瑾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项目解除协议》第三条贵州兴义金州国际项目工程款应由原告收取;判决被告在《项目解除协议》中应支付原告的投资款转让费及利润、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等款项2075107.5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项目解除协议》约定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尚城国际”合伙修建项目解除原告的相关事宜,解除后原告不再有该项目的股份,但被告在项目解除协议中承诺支付原告投资成本转让费及利润1502.5万元,除税后1413.40175万元,扣除《项目解除协议》第五条的2-5款的抵付款后,被告现应实际支付原告127.51075万元。被告一直不履行协议中的相关事宜。根据协议第六条约定,“尚城国际”项目一期工程于2015年5月8日经参建各方初验合格后未付款给原告,被告应从本月9日起应按月息3%计算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根据协议第七条,被告不履行本协议中相关事项,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被告现应支付原告30万元。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原合川区深泉龙酒业修建项目中,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被告应退还原告50万元,并从2014年8月21日起按月息3%计算支付至本息付清时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如前。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系公安机关受案侦查的***涉嫌虚假诉讼一案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及***涉嫌虚假诉讼,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应当裁定驳回原告李乾进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乾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