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7执49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渝0117民初1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无财产;同时,本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无财产。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案中,经查询,在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立案侦查,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渝0117执49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