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7执465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丰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蟠龙花园正街98号1幢2单元302号,组织机构代码59920304-9。
法定代表人:苏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38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城水岸小区6号别墅,组织机构代码7094087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丰崛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钢材款950万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0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临柜查询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屋、证券、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800万元予以了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尚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17执46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旭